律师说法

首页 >> 律师说法

提供劳务者之间关系的认定--王五诉张三、李四承揽合同、劳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3-11-02 09:59:15 点击:49


提供劳务者之间关系的认定--王五诉张三、李四承揽合同、劳务合同纠纷案

 

法院认定承揽合同、劳务合同中各方责任的裁判思路解析

 

 

图片

【文章导读】              

   在农村建设房子过程中,通常由业主将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队,然后由施工队长指定人员负责。而劳务人员出现意外情况时,业主和施工队长之间经常会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那么,法院对此如何认定赔偿责任呢?图片

【基本情况】                

            张三是村里的业主,李四等11人是农村里面的施工班组,经常在一起合伙承揽农村建筑,平时以李四为首去承揽一些农村建筑的施工。2020年5月,李四等十一人,共同承揽了张三家的建筑施工工程。因施工人员不足,李四便找到王五,让王五去干活。由于王五也是从事砌墙和粉刷的熟练工,因此,李四当时给张三承诺,每天的工钱不会低于280元。

        王五来了之后,便被李四安排到张三家去施工,主要是给张三家的门楼及厨房进行粉刷和贴瓷砖,王五先后共在张三家干了十多天。5月12日上午,当王五和赵六一起在给张三家的大门两边砌花池时,由于架窝离地面太高,而且当时现场只有李四所提供的一个铁合梯,于是王五便站到了合梯上去施工。王五在合梯上填补架窝时,由于合梯的突然滑脱,王五便被摔倒在了地上,导致全身多处骨折。

        王五出院后,就赔偿问题曾多次通过村委与张三及李四进行沟通无果,王五认为:李四与其余被告是合伙关系,那么其在从事合伙事务的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各合伙人是理应予以补偿的,而张三在选任中存在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而李四认为,王五在给张三从事劳务工作,应当由张三赔偿。张三认为已经将工程包给李四,应当由李四赔偿。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李四等十一被告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但王五与十一被告系共同受益人,依照利益共享、损失共担的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酌定由十一被告共同补偿王五40%损失为宜。张三与王五之间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故王五与张三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张三作为定作人,明知王五违反操作规程,未有效采取防护措施及时制止承揽人的错误行为,对事故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20%责任。王五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40%责任。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图片

【二审判决】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李四等人与张三建房的过程来看,建房工程的施工过程是李四等人与王五提供的劳务的叠加,双方均是对自己提供的劳务负责,不存在因为增加或者减少其中一个人而造成建房无法继续进行,建房过程中每人按照各自的分工进行施工,每人以实际提供的劳务平等计算报酬,故本案中李四等人与王五是共同承揽人,形成的是一种松散型的劳务合作关系,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合伙关系不准确。共同承揽人的总目标是相同的,王五在为共同承揽人的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依据公平原则,对张三的损失各上诉人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一审法院虽然对事实认定有误,但处理结果是正确的。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联系人:蒋律师

   电话:177-6633-2050

  邮箱:184343899@qq.com

  地址:江苏省阜宁县香港路457号(县检察院对面)

电话:177-6633-2050

Copyright © 2025 阜宁蒋正河律师网 版权所有 XML地图 律师执业证:13209201810022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