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大学教师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法官破门强制执行。其他法院是怎么处理这类案件的?今天,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条消息,北京男子8万卖宅基地给高校教师,11年后反悔欲买回遭拒,法院翻墙破门强制执行。这个案件还上了一档法治报道节目,内容为《大学教师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法官破门强制执行》。看得出来,当地法院对这个案件处理觉得还是比较合理的。这个案子讲述了这样一个事情:大学老师王桦在北京田各庄村,向房东李越购买了1所房屋。11年后,房东李越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王桦返还房屋。法院支持了房东李越的诉讼请求。王桦老师不服,且拒不搬离房屋。法院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执行。这个案件的合法之处在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如果违背了这条规定,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如何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造成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这个案例也有不合情的地方,那就是李越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如果支持了李越的行为,那就等于鼓励卖方违约,违背了“违约方不能从违约行为中获利”这一原则。这些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有些拗口,如果您觉得有点绕,请直接跳过。为了帮助加深理解,那我们看一看其他法院是怎么处理这种类似案例的。下面我选择浙江的一个案例给大家分享。根据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浙1122民初90号判决书显示:1998年,祝先生将自有房屋以1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陶先生。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一份,陶先生将购房款支付给祝先生。同时,祝先生将房屋交付给陶先生使用。在房屋转让中,原告祝先生出具立卖契一份,将39号房屋卖给陶先生。立卖契上有5个见证人签字。陶先生接收房屋之后,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建成砖混结构二层房屋。2010年,因缙云县区建设需要,39号房屋面临拆迁。因此,陶先生找到祝先生,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约定:1.房屋拆迁的利益归陶先生享受。2.陶先生补偿祝先生家10万元。补充协议有见证人签字,协议签订后,陶先生支付祝先生10万元。2013年,陶先生收到拆迁补偿款580万元。现39号房屋已经拆除。祝先生将陶先生告上法庭。理由是:39号房屋的宅基地归镇东村全体村民集体所有,陶先生不是镇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受让镇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资格。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祝先生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陶先生给与补偿款300万元。陶先生答辩称:原告的诉讼违反诚信原则和合同稳定性原则。原告在城市改造、房价上涨后,屡次违约,要求获得拆迁利益,违反诚信原则。法院审理认为: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由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对拆迁利益进行重新分配。而拆迁利益的转让不受宅基地禁止流通规定的限制,故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故拆迁利益归陶先生所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关于上诉两个案例的两种结果,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