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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律师持加盖公司印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诉状起诉,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同意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时间:2024-01-01 14:33:04 点击:44

(真实案例)律师持加盖公司印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诉状起诉,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同意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

某律师持加盖了甲公司印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起诉状向某基层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诉讼代理的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处也加盖了甲公司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一审中,被告公司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中,被告公司向二审法庭提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意起诉,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其所称的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和微信联系方式。经二审法院要求,自称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员手持其身份证件与二审审判人员微信视频通话,该人称该公司经营不正常,其不在本地,公司公章被甲公司原股东非法占有,本案的借款也不是事实,其作为法定代表人不同意起诉。经二审法院向被上诉人代理律师核实,该律师称与其联系办理委托诉讼的人员自称系甲公司股东,持有公司公章,律师没有要求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综合上述情况,二审法院遂要求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能代表甲公司真实意思的相关证明文件。后,该律师持加盖了甲公司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撤诉申请书,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乙公司同意甲公司撤回起诉。二审法院裁定同意甲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评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由此可见,应当由法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公司)进行诉讼。一般情况下,法人(公司)的印章所代表的意思和法定代表人的意思应当是一致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形,如法人(公司)内部发生纠纷,可能导致法人(公司)印章被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人员持有,就可能产生加盖公司印章的文件所代表的意思与法定代表人的意思不一致,法人(公司)印章不能代表法人(公司)真实意思的情况。当加盖法人(公司)印章诉讼文书的意思与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意思不一致时,应当以法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这种认识,既有实体法上的依据,也有程序法的依据。实体法上有《民法典》第61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第10条也明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程序法上则有《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实践中,也有可能发生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法人(公司)真实意思的情形。比如,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董事或高管违反现行《公司法》第149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需要对其提起诉讼时,因公司法定代表人本身就是被告,显然不能由其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此时,应当根据现行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由监事会监事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或者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程序后,由股东代表公司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高管提起诉讼。当然也还有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法人(公司)意志别的情形,限于篇幅,就不再讨论了。

警示

本案例具有三个方面的警示作用:一是(法人)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印章,避免利益受到损害。
二是律师事务所接受法人(公司)的委托时,应当谨慎审查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诉讼文书是否系法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特别是在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委托手续,相关文书又只加盖公司印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情况下。三是建议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时,注重审查法人(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书,以及律师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具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是否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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