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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律师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应包括同性同居

时间:2023-10-22 16:05:10 点击: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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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应包括同性同居

作者:阜宁离婚律师

【案情】

鲁某(男)与良某(女)一直在深圳打工,2012年8月上旬,二人经媒人介绍相识,逐渐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5月22日,双方在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新婚阶段,夫妻关系和睦。后来,鲁某发现妻子常常去朋友赵某(女)家打牌,夜不归宿,且妻子与自己没有了往日的亲密,遂怀疑妻子有了外遇。

经深入调查,鲁某发现良某和她的朋友赵某不是普通朋友关系,而是情人关系,二人早已同居。鲁某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将良某告上法庭诉求离婚,并要求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2万元。被告良某辩称,自己和鲁某结婚后,起初尚好,慢慢地鲁某对自己不理不睬,加之生活与工作的压力,自己想找个同性好友倾诉,以获得心里和生理上的安慰。于是,自己在性取向上渐渐有了双性恋的习惯,现在同意离婚。但是,坚决不愿赔偿原告鲁某的精神损失费,因为自己是和同性同居,并没有和丈夫之外的异性发生过性关系,所以,自己不应当赔偿原告的任何精神损失费用。

【评析】

**,良某作为鲁某的妻子,理应忠诚于丈夫鲁某,互助互爱,建设恩爱和睦之家庭。而良某却以去朋友赵某家打牌为借口,夜不归宿,与他人同床共枕,良某与赵某,同居生活数月,不是夫妻,胜过夫妻,伤害了丈夫的鲁某的感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须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之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且本案在庭审中,良某也承认自己在这方面的过错,愿意离婚,因此可判决原、被告离婚。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之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本案中,良某与同性同居生活,鲁某以此要求良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2万元,于法无据,应当驳回其要求良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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