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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律师解答:赡养老人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时间:2023-10-25 10:51:42 点击: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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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李某与前妻云某有三名儿子,分别为长子李大、次子李二、三子李三。其前妻于2003年去世(去世时,三个儿子均已成年)。在前妻去世后的第二年,原告李某经他人介绍和一个带着五岁孩子(孙某某)的离异女赵某便一见钟情,并火速登记结婚,并为合法夫妻。二人婚后幸福的生活甜如蜜,且与继子孙某某相处非常融洽,而且还对其百般疼爱,关照程度远远超过了自己的亲生子,这让三个亲儿子非常不满,并且时常与父亲发生矛盾。

随着日子一天天地过去,三个亲生儿子都已成家立业。继子孙某某也已经成人了,并且走上了工作的岗位。原告感觉到自己真的老了,到老时有些眷恋孩子们。于是原告李某便想和孩子们共度上美好的晚年。然而,三个亲生孩子却并不予理会,并认为在亲生母亲离世时,不到二年就和继母结婚,这种行为属于对母亲的不忠,而且再婚后又特别偏爱继子,对自己亲生的三个孩子并没有尽到一个好父亲的责任。

由于和三个亲生儿子的关系无法调和,老人李某便于2010年8月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三个亲生儿子每人每月向自己支付1000元的赡养费。

在庭审中,三位被告认为原告应追加继子孙某某作为共同被告。另外,原告是油田退休工人,每月退休金3500佘元,有单位出据的证明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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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证。而原告在诉讼中声称其继子已尽到赡养义务,且没有尽到孝敬义务的是自己三个亲生儿子,故只起诉亲生儿子为三位被告。

另又查明,原告为大庆油田系统的退休职干部,每月退休金3500余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7.5%。原告自行陈述退休工资足以支持其日常生活,可是如果有病住院,可能就会出现退休金周转不开的问题。另外,孩子尽孝道也是天经地义,不能以父母有无经济能力为前提,因此三被告应向自己支付一定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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