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两地分居,男方能否以“登记结婚但确未共同生活”为由要求返还彩礼
陈先生与周女士于2015年订婚。订婚的时候,陈先生的母亲(以下称陈妈妈)给周女士转了100万元,作为彩礼。7天之后,周女士又把这笔钱汇给了陈妈妈,让陈妈妈帮忙理财。
随后,周女士考上了音乐学院的研究生,学制三年。2015年至2018年,周女士主要在学校学习,和丈夫陈先生也是聚少离多,因此感情失和。但是在学校学习这段时间,陈妈妈或者陈先生每月向周女士支付1万~2万元不等的款项。2018年,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离婚后,周女士要求陈妈妈返还当初存放在她那里的100万元。陈妈妈认为,既然周女士已经和儿子离婚了,这100万元也不属于周女士的,因此不同意返还。于是,周女士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由,将陈妈妈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理财款本金100万元等。一审判决陈妈妈返还周女士理财款本金100万元等。陈妈妈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杭州中院,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就周女士将该100万元款项交给陈妈妈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周女士在前案中否认其与陈妈妈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关系,陈妈妈在前案中辩称的'打理'亦非通常意义上的委托理财关系,而应属陈妈妈管理周女士、陈先生的家庭财务。从陈妈妈、陈先生自2015年2月起至2018年1月止向周女士的转账情况来看,可以认定该款项一直独立存在。且在未经所有权人明确认可的情况下,陈妈妈无权对该100万元进行处分。现周女士主张陈妈妈还款,鉴于周女士已与陈先生离婚,且陈先生在本案中未主张权利,故本院认定陈妈妈应向周女士返还50万元。”二审判决后,陈妈妈又将周女士告上法庭,理由是周女士收到给付的100万元彩礼后,双方未共同生活,因此要求返还100万元彩礼。周女士认可收到案涉100万元彩礼的事实,但认为双方自缔结婚约前至判决离婚期间一直存在共同生活关系,案涉彩礼不符合法定的返还条件。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周女士在与陈先生订婚后前往北京读书学习,双方因此聚少离多、共同生活时间较少,但双方于周女士在音乐学院读书期间登记结婚,且登记结婚发生在案涉彩礼给付后,由此可见双方在登记结婚时对婚后“聚少离多”的生活状态已有一定的预见,并表示接受。其次,虽陈先生、周女士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少,但自结婚后的一年多时间,双方均曾努力维系婚姻家庭关系。**,陈先生、周女士婚后有共同出国旅游;第二,被告收到案涉彩礼后不到一周内即将彩礼100万元交由原告陈妈妈打理,且在此期间,陈妈妈、陈先生按月向周女士转账;第三,虽陈先生、周女士婚后分居两地,但陈先生数次去北京探望周女士,周女士也有在法定假期回到杭州;第四,周女士于2017年6月9日经医院诊断为妊娠状态。由上可见,陈先生、周女士婚后存在共同生活状态,且这种生活状态也符合双方订立婚约以及结婚时的预期。原告的诉请,不符合法定的彩礼返还清形,法院不予支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陈妈妈、陈爸爸、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陈妈妈、陈爸爸、陈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258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