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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案例:员工在食堂用餐时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时间:2024-01-14 09:19:07 点击:606


江苏案例:员工在食堂用餐时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都配备有食堂,食堂中会提供有偿或者无偿伙食,单位往往会根据不同的工种分配不同的就餐时间。相应的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即如果员工在就餐的时间段中受伤了,此时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这是一个现实生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个行政裁定书就涉及这一问题,案件为段宏燕诉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2019)苏行申707号】。      本案的事实简单可以概括为:段宏燕系太仓市华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公司)行政业务管理人员,按公司要求中午在公司食堂免费就餐。段宏燕于2017年1月13日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时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骶3骨折。后段宏燕向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而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段宏燕的情况不属于工伤的范围,故不予认定为工伤。段宏燕认为:因公司上下班打卡,中午吃饭不打卡,故吃饭时间应包含在上班时间之内;食堂属于工作地点的延伸,午餐是劳动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故申请人在公司食堂午餐因地滑摔倒,应认定为工伤;申请人在单位食堂就餐与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概念从立法上来说是一致的。(段宏燕的主张诉求理由的逻辑是从三个方面出发的,即牢牢把握认定工伤的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通过将吃饭时间解释入工作时间以及将食堂解释为工作地点的方式来肯定自己的主张,工作原因虽然段宏燕未提,但有意暗含在前文的论述中)      江苏省高级法院认为:根据人太仓市人社局在行政程序中对华升公司及申请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证据),华升公司的作息时间为上午8时上班,下午17时下班(结论——工作时间)。午餐时间根据职工工作岗位分段,申请人属于行政管理和业务人员,其午餐时间为中午12时至12时45分。段宏燕于2017年1月13日中午12时10分左右在食堂就餐时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骶3骨折。据此,太仓市人社局认为申请人受伤发生在华升公司食堂的中午用餐休息时间,其并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以及该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遂对申请人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其午餐时间应当包含在工作时间范围内,食堂属于工作地点的延伸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可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是不将在食堂用餐的时间理解在工作时间中,且对于工作地点的回应是认为不存在法律依据所以不予认可,由此得出:员工在食堂用餐受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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