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针对物业起诉时的应诉技巧
前一段主要谈业委会、街道办的事,现在转回物业的话题。许多业主咨询,如何应对物业的起诉?
近年来由于物业和小区业主的矛盾不断加剧,物业通过诉讼向业主讨要物业费的案件越来越多。经过对此类案件的梳理,发现业主败诉的非常多,而且业主败诉案件中大部分都是被判全额交付物业费,少部分按一定比例交付。败诉的业主大都对此十分费解,物业如此糟烂,法院还判决我们交费,真没地方说理去了。其实,业主败诉的主要原因都是缺乏诉讼经验,基本都是头一次走上法庭,不知道提交什么证据、也不懂如何抗辩,更缺乏应诉技巧。今天主要谈谈这些话题,由于有些内容只适于当面咨询,在此可能无法讲得十分清楚、透彻,还望大家理解。
业主在掌握出庭应诉技巧前,可先看看以前发布的有关文章,例如《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的理由》,要记住,法庭不能认可的理由千万不要提。
网上经常有视频介绍什么不安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说的挺好,但真正要在法庭上运用,则明显对业主不利的。因为这些需要业主举证,加大了业主方的举证责任,对业主并不是十分有利的。有的业主说,我已经准备好充足的证据了,照片、录像、证人证言等,足以证明物业的服务非常差。这些证据大多是小区内脏、乱、差的照片、录像等,但小区物业服务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这些证据是难以证明物业服务不达标的,例如有业主拍摄的垃圾桶处垃圾四溢,证明物业服务不到位,但是业主倾倒垃圾是随时的,而物业清运则有时间和次数限制的,造成一时的垃圾堆积并不能证明物业根本性违约,这也是业主提供大量此类证据仍败诉的主要原因。
业主应对物业起诉的原则就是争取主动,不能被物业牵着节奏。物业起诉业主,一般是称业主违反物业合同的约定,欠了多少物业费。但业主答辩时并不急于说明物业的服务怎么不合格、不到位,而是称双方没有建立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不成立,请物业先举证证明双方物业服务合同成立。(以后的每一步都是这样,要求对方举证。)
物业可能会拿出业主入户时签的《物业合同》或开发商与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民法典》939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订立的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随后就要求物业举证,是否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通过招投标取得的小区物业服务资格。关于第二十四条,这是大部分物业的一项软肋,可参阅以前文章《抓住大部分物业的一个软肋》《物业的这项软肋能否抓住?》等。现在的前期物业都是开发商老子招儿子,大部分物业都没有经过公开招投标,所以当物业拿不出此类证据,就证明物业合同主体不适格,物业合同无效。
但是一些“金牌物业”确实经过招投标的,或者法院认定第二十四条认定是管理性效力性规定,合同仍有效怎么办?如果拿不出来住建部门的招投标资料,那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就要给物业处以十万以下的罚款了。(以前笔者曾多次申请某住建局公开一家物业的招投标资料,住建局以各种理由推脱,如果物业在法庭上无法出示此证据,那就无需申请公开,直接证明没有了。)
无论物业是否经过招投标,也无论法庭是否认定是“管理性效力性规定”,接下来,物业要证明自己适格,仍需举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所以,物业应提供与开发商签订的小区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以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查验文件。如果物业无法对此举证,则证明该物业不具备在小区服务的资格。
如果以上情况物业都能证明,那物业作为原告,就应提供全面履行物业合同的证据。业主尽量不要去证明物业未全面履行物业合同,就是说业主不必去提供各类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差,而是要物业自己举证证明是否保质保量地履行了物业合同。请物业依据合同上规定的或是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服务标准,一项项地证明吧。保安、保洁人员名册、管理人员资质、交接班记录、垃圾清运记录、水箱清洗记录、应急演练消防演练记录、各种应急预案、绿化证明、电梯维保记录等等,以及公共收益的分配、维修基金的使用(如果合同上有规定的)……以上证明的起始时间就是从物业诉业主交物业费的起始时间。
物业还需要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证明向业主进行了合理的催告,如果物业对此无法举证,则可驳回起诉。关于这项规定以后单独写一篇,很有意义。
*后业主还可提起反诉,就以业主知情权为案由,想知道什么尽管提。(参阅《业主的知情权》)
篇幅原因,今天就谈这么多,以上内容业主被诉时可参考使用。总之,业主要不慌不忙,镇定自若出庭应诉,自己掌握主动,不要被物业牵着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