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理赔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发生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给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的理赔首先需要进行工伤的认定,在工伤认定后,根据劳动部分安排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残疾等级的评定)确定伤残等级,根据保险条例及各地的标准进行计算理赔。
工伤保险待遇理赔纠纷
工伤保险待遇理赔纠纷:是指在职工工伤后向社会保险基金部门报销相关保险待遇中产生的纠纷,该纠纷属于劳动纠纷的部分。
在国家依法治国的政策的普及和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中,人民的法治意识和水平也不断的提高,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仍然有相当多的人对专业法律知识缺乏,在出现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律师就工伤的定义、申报、理赔、以及工伤的标准,适用的法规等几个方面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够给你在以后的工作中带来帮助。
工伤的定义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期间或因工作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受的人身伤害。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从而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经工伤认定后,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以下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1、职工在工作所受到了伤害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自己负同等以下责任的事故所受的伤害3、建筑工地、或者矿山等施工的农民工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工伤的申报、理赔: 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职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后至一年内,向劳动关系所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报,申报工伤需要提供如下资料:1、申报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医疗门诊病历、住院记录、CT报告单、医疗证明等3、工伤发生时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4、发生事故时的现场证据材料等,在向工伤科申报后按照工伤科的要求提供其他补充材料,申报完成后,等待工伤认定结果。工伤认定书出来后,工伤部门会在每年的四月份和十月份(各地时间不同,此为阜宁县)两次组织受伤人进行评残,在评残后,根据评定的残疾等级核实工伤保险待遇,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现实中,部分建设工地施工的工人或者其他个体工商户聘用人员因用工者没有给伤者购买工伤保险,因此,此类人在工伤认定后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报销保险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该类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核算后由用工单位承担理赔责任。因此,此类工伤保险待遇在评残后,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保险待遇理赔仲裁,经裁决后,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裁决或判决文书生效后,如果单位仍然不支付相关待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出现单位查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中止执行的,伤者可准备相关材料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至此,*终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基本保障。
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工伤事故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伤害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2、造成伤残的赔偿,包含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后和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3、造成死亡的赔偿,包含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案例】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行政调解书
(2022)苏0925行初139号
原告曹*本,男,1976年8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92319**08214219,汉族,居民,住阜宁县**镇镇东居委会 一组17号。
委托代理人惠开永,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 上海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虹,该中心主任。
出庭负责人吴小军,该中心主任助理兼工伤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沈涛,该中心工伤科副科长。
第三人江苏*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街道 新桥村*、四组,缪黄村一、六组(C)。
法定代表人徐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伶,江苏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志本诉被告阜宁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第三人江 苏*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求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一案,本院于 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本撤回对被告阜宁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第三人江苏*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人起诉;
二、第三人江苏*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补偿原告曹*本因工 伤康复产生的所有费用*万元,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 毕,其余的费用由曹*本自行承担;
三、原告曹*本获得补偿后,与被告阜宁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第三人江苏*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互无瓜葛。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本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 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 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王正涛
人民陪审员 孙秀爱
人民陪审员 陆应林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苗
江苏省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1、
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27个月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25个月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23个月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21个月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18个月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16个月 |
七级伤残 | 本人工资×13个月 |
八级伤残 | 本人工资×11个月 |
九级伤残 | 本人工资×9个月 |
十级伤残 | 本人工资×7个月 |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2、
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90%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85%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80%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75%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70%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60% |
说明:
① 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② 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级伤残 | 20万元 |
六级伤残 | 16万元 |
七级伤残 | 12万元 |
八级伤残 | 8万元 |
九级伤残 | 5万元 |
十级伤残 | 3万元 |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伤残 | 9.5万元 |
六级伤残 | 8.5万元 |
七级伤残 | 4.5万元 |
八级伤残 | 3.5万元 |
九级伤残 | 2.5万元 |
十级伤残 | 1.5万元 |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5、
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6、
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社平工资×50%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社平工资×40%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社平工资×30% |
7、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8、
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9、
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11、
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