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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离婚律师|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者:阜宁离婚律师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高某某。
被告:魏某某。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魏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收的客户款人民币21,358
被告魏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的恋爱、登记结婚情况属实。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7年2月起,因无房,且被告无工作,原告对此不满,夫妻间由此产生矛盾。原、被告确实缺乏沟通,但夫妻感情尚存,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目前,原、被告有房可居,被告已有工作,夫妻矛盾的原因已消除。被告将努力自省,不断改善自身的不足之处,给予原告更多的关爱,同时加强两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夫妻应能和好如初。综上事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请。
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7月自行相识恋爱,于2015年7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原、被告之间感情尚可。之后,因被告无工作和经济收入,家庭经济拮据,加之两人缺乏沟通交流,夫妻间产生矛盾。2017年4月底起,原、被告分居至今。2017年8月中旬,被告找到原告,并要求原告随其回家,原告不同意,两人遂发生肢体冲突,被告夺取原告的手机,原告对此强烈不满,进而引发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成婚,婚姻基础尚好。婚后,两人在共同生活中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矛盾源于双方缺乏理性的沟通交流。被告在面对夫妻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态度过激、行为不妥,应予纠正。现被告已认识自身不足之处,希望被告努力改善。只要原、被告能互相信任、理解并多加沟通与交流,各自检点自身不足之处,理性面对夫妻矛盾,尽释前嫌,夫妻关系应能得以改善。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高某某要求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颜佩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