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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离婚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作者:阜宁离婚律师
阜宁离婚律师|成功案例: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离婚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案情简介:
原告王甲起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被告户籍地法院。原告以被告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以上为由,上诉要求二审裁定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阜宁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终代理人的意见得到二审法院的采纳。详细情况详见二审民事裁定书。
阜宁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案号:(2016)沪02民辖终6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甲,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阜宁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谢冬,阜宁阜宁离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上诉人王甲因不服阜宁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2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称,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阜宁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与确认公民身份相联系,是指具体的居住地点;而“住所地”是住所的所在地,是一个管辖区域,而非离开具体的居住地点。原审原告王甲户籍地位于阜宁市普陀区桃浦路XXX弄XXX号XXX室,经常居住地位于同区的金鼎路XXX弄XXX号XXX室,其虽离开住所而非离开住所地。管辖案件确定应遵循“两便原则”,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院辖区内变动居住地点的,并不对其自身诉的便利性和对方诉的便利性产生影响,不应引起管辖变动。本案原审原告在同一法院辖区内变动居住地点不应引起管辖法院的变动,故其住所地属原审法院辖区,
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代理人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一条、**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宁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218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阜宁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
代理审判员 吉 韵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